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加快构建现代养殖体系,推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2021年我部将继续组织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重点
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以下简称“示范场”)创建应按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2018—2025年)》(以下简称《方案》),符合“生产高效、环境友好、产品安全、管理先进”的要求。本年度创建的示范场畜种上重点聚焦生猪、肉牛、肉羊;模式上重点聚焦与中小养殖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一体化经营;生产上聚焦设施装备现代化、饲养管理精细化。
二、指标分配
根据各省份畜牧业生产及2020年示范场创建情况,分档设置2021年示范场创建控制指标(见附件),各省份申报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控制指标。纳入创建的畜种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中的传统畜禽为主,兼顾特种畜禽,且须有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公布的创建标准。
三、时间安排
(一)组织申报。5月底前,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方案并公布示范场创建标准,完成组织申报工作。
(二)遴选考核。6—8月,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方案》要求,组织对申请养殖场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考核验收。同时,对2018年度正式公布、2021年底到期并有意愿继续创建的示范场,一并进行现场复验,复验示范场不占本年度控制指标。
8月底前,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将本省份示范场创建标准、本年度示范创建考核结果及申报材料、2018年度示范场复验结果及现场复验意见一并寄送至全国畜牧总站牧业生产指导处。
(三)审查确定。9—10月,我部畜牧兽医局组织全国畜牧总站对各地申报养殖场进行材料审查,在此基础上抽取一定比例养殖场进行现场核查,并召开专家评审会议确定示范场建议名单。
11月底前,我部按程序公示并发布2021年度示范场名单以及复验合格示范场名单。
四、其他要求
(一)注重创建工作开展的规范性。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方案》规定组织开展创建活动,并按程序进行公示。指导养殖场按印发的规范格式准备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确认,严格按照创建标准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核。各省份推荐上报的养殖场应充分体现先进性和示范性,并在考核意见中详细说明。申报的养殖场须在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平台上备案。
(二)注重技术指导和日常监管。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结合创建活动需要,组建专家技术团队,对参与创建的养殖场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引导创建场升级设施装备条件,提升标准化管理水平。要加强对示范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及时了解示范场生产经营情况,指导示范场在投入品规范使用、养殖废弃物处理、疫病防控等方面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三)注重更好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本年度我部将加大对畜禽标准化养殖的宣传推广力度,请各地结合示范场创建工作,及时总结提炼一批典型案例,并于6月底前将典型材料报送我部畜牧兽医局畜牧处,同时抄送全国畜牧总站牧业生产指导处。
五、联系方式
(一)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畜牧处
联 系 人:张晓宇
联系电话:010?59192872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二)全国畜牧总站牧业生产指导处
联 系 人:齐晓、田建华
联系电话:010?59194643、51914369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0号楼525房间
附件:2021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创建控制指标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1年3月31日
附件
2021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创建控制指标
序号 | 省份 | 控制指标(个) |
1 | 天津 | 2 |
2 | 河北 | 6 |
3 | 山西 | 6 |
4 | 内蒙古 | 6 |
5 | 辽宁 | 4 |
6 | 吉林 | 4 |
7 | 黑龙江 | 4 |
8 | 上海 | 2 |
9 | 江苏 | 4 |
10 | 浙江 | 4 |
11 | 安徽 | 4 |
12 | 福建 | 4 |
13 | 江西 | 6 |
14 | 山东(含青岛市) | 12 |
15 | 河南 | 10 |
16 | 湖北 | 6 |
17 | 湖南 | 8 |
18 | 广东 | 6 |
19 | 广西 | 8 |
20 | 海南 | 2 |
21 | 重庆 | 2 |
22 | 四川 | 10 |
23 | 贵州 | 4 |
24 | 云南 | 6 |
25 | 西藏 | 2 |
26 | 陕西 | 4 |
27 | 甘肃 | 4 |
28 | 青海 | 2 |
29 | 宁夏 | 2 |
30 | 新疆 | 4 |
31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2 |